三、医疗管理
(一) 参保人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批准自行转诊转院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 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在当地住院治疗的、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在当地住院治疗的、准家外出在外地患积政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 参保人患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发给《门规医疗凭证》,凭此证和社会保障卡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进行定期复查,经鉴定已基本治愈的,收回《门规医疗证》,停止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收藏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