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财产金构成,用于支付符合本事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金或现金支付。
(二)急诊医疗费用:在同一个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需收治住院的,按普通门诊对待,费用个人自负。
(三)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分段计算的方法,由统筹基本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1、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每年的4月1日到翌年的3月31日)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陷于个人用帐户金或现金负担一部分的额度。
住院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局工资为基数,根据医院等级确定。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 序号 | 医院登记 | 起付标准 |
| 1 | 一级医院 | 6% |
| 2 | 二级医院 | 9% |
| 3 | 三级医院 | 12% |
2、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如下比例分担:
| 序号 | 分档区间 | 统筹支付比例 | 个人负担比例 |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 1 | 起付线-10000元(含) | 85% | 88% | 15% | 12% |
| 2 | 10000元(含)-封顶线 | 88% | 91% | 12% | 9% |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金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符合三大目录的最高数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收藏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