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我经历着同为脑瘫儿父母的心酸和痛苦!
我的女儿于07年4月4号出世。从出世至今每天承受着疼痛和折磨!而我们一面坚持着为女儿提供最好的治疗,一面正为女儿讨回公道和医院打官司。
由于医院表现出的种种迹象,让我们不得不怀疑医院存在导致后果的原因。
4月4号女儿一出世就转送到新生儿科。之后几天一面要安慰老婆没有告诉他真实情况,一面每天去ICU了解女儿的情况。心情非常承重。至此也没有心思去考虑医院是否存在问题。
直至咨询了律师5月9号要求医院复印病例。病例却未送达病案室,病案室让我去妇产科里拿。时间已经相隔近一个月!我去到妇产科要病例,主任还表现的很惊讶,说:“还没有送去吗?”然后就推搪着我躲进病房后面打电话。此时我就看到两个护士在护士室神情紧张,在说些什么。不多久就有一个护士手里拿着一扎零散的病例要下楼。此时我拦住了她,问病例是不是我的,她却说不是,不能给我看。我坚持要求要知道病例上的人名是不是我的老婆时。她只好无奈的对着主任求救说我要看病例!明明手中的病例就是我老婆的却说是别人的!复印到病历后很明显看出医嘱部分的记录笔迹是一次性抄写的。从记录到主治医生和执行护士的签名都是来自一人之手。
作为患者没有办法清楚当时的真实情况,唯一能进行了解的就是病历记录了。
就这个问题,目前官司进行到我方要求做司法文字鉴定。而医院得到法院的通知要做文字鉴定,直接书面承认了医嘱是护士抄写并代签了医生的名字。我们在要求法院做司法鉴定的时候,法官口头丢下一句话,说道:“要是鉴定结果并非医生本人签名,那么就可以判了”。可在医院主动承认了事实后,法官却说:“那么要问一下医学会是否受理这种情况”。然后又是丢下一句话:“一般情况下医学会是不受理的”。
晕!法官是墙头草吗??自己没有法律概念的吗?这样一个违规的病例书写已经不具备真实性了。还有必要送医学会吗?
在这点上我还真的搞不明白!希望得到各位专业人士的看法。我也在搜集更多的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章制度。同时希望专业人士告诉我在哪些条款里有相关的法规。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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